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王某某因购买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减肥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向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然而,法院最终仅支持了王某某退还货款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悉,2024年3月,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向某某购买了名为XX燃脂瘦的减肥药,并支付了货款共计3152元。收到产品后,王某某发现该减肥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随后,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了产品中的西布曲明含量。
基于这一发现,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某退还货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向某某支付十倍赔偿金。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2024年以来多次购买减肥产品,并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来凤县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销售的XX燃脂瘦减肥产品确实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质量标准。因此,王某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退还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关于王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在本案中,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某某具有持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且明知产品存在问题。
此外,法院还指出,王某某的一系列操作表明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为了牟取高额赔偿。他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减肥产品,并委托同一家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然后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
因此,来凤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与向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向向某某退还货款3152元。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职业索赔”问题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8月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信息和标签,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对于“职业索赔”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