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付某入职某一幼儿园,从事副班工作,该园开办人为李某。2021年1月,李某成立某二幼儿园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付某随之转入某二幼儿园工作。2021年8月,李某注册成立某三幼儿园,付某继续在某三幼儿园从事副班工作。某一幼儿园的开办人为李某某,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某二幼儿园、某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同时李某某也是股东。2023年8月某三幼儿园将付某辞退。后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工作年限应自2018年起连续计算,要求被告某三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按5年工龄计算)。某三幼儿园不服按5年工龄计算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某三幼儿园向付某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付某在某一、某二幼儿园的工作年限能否与在某三幼儿园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确定某三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该案中付某先后在某一、某二、某三幼儿园工作,三所幼儿园的开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某,在业务、人事和财产上持续关联,付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工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要求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应当支持。
本案折射出新业态下关联企业用工的常见争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需增强法律意识,劳动者应注重留存用工痕迹,用人单位则需规范内部管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屈利然) |